國立清華大學文物館籌備處文物受贈暫行辦法
(110 年 7 月 8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籌備委員會議通過)
一、國立清華大學文物館籌備處(以下簡稱本館)為鼓勵捐贈文物,以充實館藏,特訂定 本辦法。
二、因應未來庫房典藏條件,本館典藏政策以蒐藏文書手稿、圖書文獻、與書法繪畫 為主。其他內容如經典藏審議小組同意,可另案處理。
三、擬捐贈文物經館方初步評估,符合館藏方向與基本要求,可提請典藏審議小組進 行審核。
四、典藏審議小組由館方根據館藏方向聘任專家學者組成,得於捐贈案提出後召開審 查。通過後方得辦理入藏程序。
五、文物捐贈以無償為原則,並應簽訂捐贈契約。 六、本館對文物捐贈人得致贈感謝狀,並開立載明內容數量之捐贈證明,但不提供審 價服務及節稅證明。
七、本館得視業務需求,對捐贈入藏品作展示、複製、開發文創商品等各種功能之應用。
八、俟本館正式成立後,將另行制定正式辦法。